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調字第28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調字第283號
- 聲請人
- 柏昕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寶雲
- 相對人
- 洪吉虹
上列當事人間清算合作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因兩造間合夥事業解散,經伊自行試算,請求依出資額比例返還出資,依兩造間股東合作契約書第15條約定:「有關本契約內容發生糾紛時,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裁決」,兩造明文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