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調字第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合作財產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調字第283號聲 請 人 柏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寶雲 相 對 人 洪吉虹 上列當事人間清算合作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因兩造間合夥事業解散,經伊自行試算,請求依出資額比例返還出資,依兩造間股東合作契約書第15條約定:「有關本契約內容發生糾紛時,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裁決」,兩造明文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張毓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