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調字第36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調字第363號
- 聲請人
- 玉煌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 惠
- 相對人
- 王德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本於兩造簽立之營業小客車租賃合約書,被告為訴外人江進興之連帶保證人,請求被告給付江進興尚未清償之租金新台幣50萬元及遲延利息,有雙方簽訂之契約書在卷可稽。而依該契約條款第23條約定,有關本契約之爭執訴訟,已合意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之前開說明,被告住所地雖在本院轄區,本院亦已無管轄權。是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法院起訴,顯係違誤,且經原告請求移轉管轄至上開有管轄權之法院,自應依職權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合意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吳維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