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調字第49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調字第495號
- 聲請人
- 金朋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金浥
- 代理人
- 莊錦翔
- 相對人
- 強安威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俊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地係在台中市大肚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