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調字第4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調字第495號聲 請 人 金朋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金浥 代 理 人 莊錦翔 相 對 人 強安威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俊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地係在台中市大肚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