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調字第76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調字第763號
- 聲請人
- 龍畇慈
- 相對人
- 笙億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黃健成
- 相對人
- 宏門鋼鋁實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楊政三
- 相對人
- 鄧瑞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或營業所均如當事人欄之記載,有起訴狀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