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聲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官
    鄭勤勇
  •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 原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鈺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聲字第116號聲 請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送達代收人 喻家珍 相 對 人 陳鈺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壹、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貳、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前欠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之借款,原債權人於民國 (下同)94 年12月1 日將債權讓與予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嗣該公司再於97年11月7 日將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日前以通知信函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債務人,惟該通知,經郵務送達結果,因相對人「招領逾期」及「招領逾期」,致通知原件被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2 份、戶籍謄本2 份、債權讓與之通知書2 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退件2 份等件均影本為證。 參、經查,據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信封,其送達地址為「台北市○○區○○路15巷20號2 樓」,惟經本院調閱之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所示,相對人之戶籍地址業於101 年5 月18日遷入「台北市○○區○○街330 巷7 弄16號6 樓」,與前開送達地址不同,聲請人既未曾向相對人最新戶籍地址送達,難認相對人有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從而,本件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要件不符,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肆、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吳 俊 明 附件: 通 知 書 帳號:00000000 000 台北市○○區○○里○鄰○○路 15巷20號2樓 陳 鈺 潔 君 00000000 (即陳雪絨) 主旨:為通知本公司與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新榮資產公司」)間 之債權轉讓事宜,詳如說明,敬請查照。 說明:荷商荷蘭銀行與台端間之信用卡貸款本金 (或保證債務) 暨利息、違約金、墊付費用等債權暨前開債權之擔保物權及其他從屬之權利等,前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債權讓與予新榮資產公司,現新榮資產公司再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七日將上開債權讓與予本公司,特此告知。 通知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高朝陽 聯絡人:陳科長 聯絡方式:(02)6618-0588分機1525/1526/1527/1488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聲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