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勞小字第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士勞小字第8號
- 原告
- 李秀英
- 被告
- 帛琉商帛琉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賀東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民國102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下同) 101年6月20日起至102年3月31日止,任職於被告公司擔任助理秘書,並於102年 1月份起每月薪資調漲為新臺幣(下同) 2萬7000元,此有被告公司所出具離職證明書可資證明。然被告公司尚積欠今年3月份薪資2萬7000元。原告屢經催討未果,為此,爰依僱傭契約法律關係起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2萬7000元。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離職證明書、臺北市政府102年5月31日府勞動字第00000000000號函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表、每月薪資表等影本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3、15至17、21頁)。被告公司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公司給付2萬7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