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勞簡字第1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勞簡字第1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玉峯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大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朱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6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4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