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小調字第4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小調字第48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有顯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峻郎
- 相對人
- 即被告
- 萬祥汽車電機行即卓滿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萬祥汽車電機行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區○○○路000 號1 樓,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被告公司登記資訊1 份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吳維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