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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小調字第4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吳維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小調字第48號

聲請人
即原告
有顯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峻郎
相對人
即被告
萬祥汽車電機行即卓滿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萬祥汽車電機行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區○○○路000 號1 樓,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被告公司登記資訊1 份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吳維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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