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小調字第74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小調字第748號
- 原告
- 鼎豐景觀石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智遠
- 被告
- 泰淳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子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買賣契約之約定,訴請被告給付貨款,因兩造間系爭石材訂購確認單備註欄第7 點明文約定,兩造如因系爭訂購單涉訟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