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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小字第126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張明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小字第1269號

上訴人
被告
巫旭豐
訴訟代理人
林旂汝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9,8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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