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小字第1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官張明儀
- 上訴人即
- 被告巫旭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小字第1269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巫旭豐 訴訟代理人 林旂汝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9,8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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