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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小字第71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士小字第716號

原告
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飛龍
訴訟代理人
葉青華
被告
錢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鈺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8條第1 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發票日      │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終止│利率  │支票號碼    │
│            │(新臺幣)│(提示日)  │日      │      │            │
├──────┼─────┼──────┼────┼───┼──────┤
│102年1月10日│ 51,614元 │102年1月10日│ 清償日 │年息5%│ EA0000000  │
├──────┼─────┼──────┼────┼───┼──────┤
│102年1月30日│  8,202元 │102年1月30日│ 清償日 │年息5%│ EA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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