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小字第71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士小字第716號
- 原告
- 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飛龍
- 訴訟代理人
- 葉青華
- 被告
- 錢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鈺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8條第1 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發票日 │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終止│利率 │支票號碼 │ │ │(新臺幣)│(提示日) │日 │ │ │ ├──────┼─────┼──────┼────┼───┼──────┤ │102年1月10日│ 51,614元 │102年1月10日│ 清償日 │年息5%│ EA0000000 │ ├──────┼─────┼──────┼────┼───┼──────┤ │102年1月30日│ 8,202元 │102年1月30日│ 清償日 │年息5%│ EA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