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救字第1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救字第11號
- 聲請人
- 陳揚旭
- 代理人
- 陳木律師
- 相對人
- 貫達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續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申請法律扶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業據提出上開法律扶助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影本各1 件以為釋明,並經本院調取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核無訛,因認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