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調字第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
    李冠宜

  • 當事人
    陳哲明施幸伶心力合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調字第577號原   告 陳哲明 訴訟代理人 呂振毅 原   告 施幸伶 上 二原 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光民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 被   告 心力合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謝國夫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何佩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14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20 元(見本院卷第115 頁),原告並就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捨棄抗告權(同上卷第115 頁背面)。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蘇彥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調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