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10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9 日
- 法官張明儀
- 當事人黃雅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10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雅盟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林佳昌 被告兼上一 和鋒雞鴨行即陳麗玲 訴訟代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6,8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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