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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4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蔡文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42號

原告
朝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木
被告
及成營造有限公司 (更改名稱前為:玉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足全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 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1 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件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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