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62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621號
- 原告
-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訴訟代理人
- 曾正雄
- 複代理人
- 吳德盛
- 被告
- 好愛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裁定1 週內提出被告好愛屋實業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章程、被告申請解散與選定清算人等資料,及該清算人之戶籍謄本。兩造如欲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並附具繕本1 份。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