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62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621號

原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曾正雄
複代理人
吳德盛
被告
好愛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裁定1 週內提出被告好愛屋實業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章程、被告申請解散與選定清算人等資料,及該清算人之戶籍謄本。兩造如欲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並附具繕本1 份。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