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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7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陳介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77號

原告
旭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新明
被告
鴻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揚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在台北市中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法 官 陳介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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