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77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773號
- 原告
- 璟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蘇秋蘭
一、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何茂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5,000 元,應繳裁判費6,170 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後,尚應補繳5,670元。
二、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