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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907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李冠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907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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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吳明城
訴訟代理人
鄧金元
訴訟代理人
施天賜
訴訟代理人
吳愷純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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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人
李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鄧金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吳明城」;另同欄關於「訴訟代理人施天賜、吳愷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鄧金元、施天賜、吳愷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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