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90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907號
- 原告
- 弘旭送風空調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城
- 訴訟代理人
- 鄧金元
- 訴訟代理人
- 施天賜
- 訴訟代理人
- 吳愷純
- 被告
- 鍠源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鄧金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吳明城」;另同欄關於「訴訟代理人施天賜、吳愷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鄧金元、施天賜、吳愷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