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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99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李冠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997號

原告
謝禎成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榮宗即永興水電行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6萬5,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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