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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聲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官
    鄭勤勇
  •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 原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巫瑞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送達代收人 劉沛慈 相 對 人 巫瑞蓉 李敬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壹、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貳、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前欠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借款,原債權人於民國(下同)91年11月11日將債權讓與予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嗣該公司再於96年12月21日將債權讓與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又該公司再於99年5月31日將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日前以通知 信函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債務人,惟該通知,經郵務送達結果,因相對人招領逾期,致通知原件被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存證信函、債權讓與聲明書2份、債 權讓與證明書1份、郵局退件信封2份、借據1份、戶籍謄本 等件均影本為證。 參、經查,本院函查有關相對人有無在戶籍地址居住之事實,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02年7月24日北市警士分戶字第00000000000號函覆函表示:「查巫瑞蓉、李敬誠目前均未 居本市○○區○○里0鄰○○路0段00巷00號2樓」,因認聲 請人之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肆、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吳 俊 明 附件: 郵局存證信函用紙 板橋三民路郵局存證信函第2792號 一、寄件人:姓 名: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鄧翼正 詳細地址:106台北市○○區○○○路○段00號20 樓 二、收件人:姓 名:李敬誠 詳細地址:111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2樓 三、副 本:姓 名:徐偉堯 收件人 詳細地址:701台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四、副 本:姓 名:巫瑞蓉 收件人 詳細地址:111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2樓 敬啟者: 緣台端前向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貸款而生之債權債務關係,嗣經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前述債權讓與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後,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又與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簽訂債權讓與契約,並依法由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對台端取得債權人之地位,於此合先敘明。 茲因本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與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簽定債權讓與契約;爰依據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之二第一項之規定,由本公司繼受原債權人權利,依法得以繼續追償台端所積欠債務;故依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之規定,特此通知! 又盼台端儘速出面處理債務,希勿自誤! 聯絡人:吳小姐 電話: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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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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