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勞小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勞小字第2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兼反訴被告 謝忠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光凡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3 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本訴部分新臺幣(下同)7 萬3,941 元,反訴部分為5 萬5,000 元,原判決本、反訴部分均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是上訴人為此全部不利益提起上訴,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本訴部分為1,500 元,反訴部分為1,500 元,合計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等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