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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勞簡字第15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勞簡字第15號

原告
林玉峯
被告
大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朱宏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梁世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之訴訟代理人應另提出蓋用被告公司及其新任法定代理人名銜之委任狀,並於開庭前閱覽原告所提補充證據狀後具狀表示意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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