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勞簡字第1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勞簡字第15號
- 原告
- 林玉峯
- 被告
- 大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朱宏
- 訴訟代理人
- 蔡朝安律師
梁世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之訴訟代理人應另提出蓋用被告公司及其新任法定代理人名銜之委任狀,並於開庭前閱覽原告所提補充證據狀後具狀表示意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勞簡字第15號
梁世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之訴訟代理人應另提出蓋用被告公司及其新任法定代理人名銜之委任狀,並於開庭前閱覽原告所提補充證據狀後具狀表示意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勞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