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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勞簡字第15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勞簡字第1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玉峯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大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朱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6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4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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