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小字第126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小字第1269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巫旭豐
- 訴訟代理人
- 林旂汝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統雄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9,8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