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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小字第1380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張明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小字第1380號

原告
張維仁
訴訟代理人
陳秀春
被告
郁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振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法 官 張明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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