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小字第155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士小字第1554號
- 原告
- 陳嘉琪
- 被告
- 世貿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祝旭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3 年2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持有被告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102 年8 月15日,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大稻埕分行為付款人,面額新台幣(下同)100,000 元,票號為BW0000000 號之支票1 張,經於102 年10月1 日提示,竟被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為此,請求被告如數給付該票款及遲延利息。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各一張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規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