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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小字第15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修復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1 日
  • 法官
    張明儀
  • 法定代理人
    林甄紜

  • 上訴人
  • 被告
    豪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有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小字第1559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豪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甄紜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有正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楊光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 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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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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