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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小字第38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陳介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士小字第381號

原告
立翔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大順
被告
施瑞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2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壹佰壹拾肆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於民國(下同)101 年5 月、6 月、7 月間向原告購買水電材料,貨款合計新台幣(下同)29,114元惟被告迄今仍未清償,雖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請求判令被告如數給付,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9,114元。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簽名出貨單1份、買賣契約書1份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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