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小字第560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小字第560號

上訴人
張維學
即原告
被上訴人
北新莊企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呂韋成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按上訴人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2,5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補繳上訴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小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