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小字第56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小字第560號
- 上訴人
- 張維學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
- 北新莊企業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呂韋成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按上訴人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2,5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補繳上訴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