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小調字第117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小調字第1176號
- 原告
- 三惠製材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文秀
- 被告
- 登品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旗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材料買賣合約書向被告請求貨款而對其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視為原告起訴,因兩造間約定條款第11條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