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小調字第59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小調字第597號
- 原告
- 寶基創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建宏
- 被告
- 祥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瑤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當事人均為法人,原告乃基於兩造簽訂之特展寄售商品合約書之約定提起本件訴訟,因系爭合約書第8 條明文合意兩造如遇爭議,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