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小調字第74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蔡文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小調字第748號

原告
鼎豐景觀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智遠
被告
泰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買賣契約之約定,訴請被告給付貨款,因兩造間系爭石材訂購確認單備註欄第7 點明文約定,兩造如因系爭訂購單涉訟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小調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