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小調字第7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蔡文育
- 法定代理人鄭智遠、王子凡
- 原告鼎豐景觀石材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泰淳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小調字第748號原 告 鼎豐景觀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智遠 被 告 泰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買賣契約之約定,訴請被告給付貨款,因兩造間系爭石材訂購確認單備註欄第7 點明文約定,兩造如因系爭訂購單涉訟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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