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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救字第1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張嘉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救字第13號

聲請人
洪美娟
相對人
陳國煬

      陳韋中

      陳文炯

      陳英海

      陳朱煌

      陳德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沒有收入,名下房地遭查封,土地部分遭他人占用,本件等法官查出占用面積,必有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未據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復經本院調取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聲請人名下所有土地4 筆,分別坐落臺北市○○區○○段0 ○段00地號、溫泉段4 小段500 地號、501 地號、522 地號,另共有坐落臺北市○○區○○段0 ○段000 地號土地1 筆,現有財產總額達新台幣(下同)4,380,287 元,尚非不得使用收益,已難認聲請人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再者,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等所有地上物占用聲請人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0 ○段00地號土地,而提出本件訴訟(即本院102 年度士訴10號案件),均未提出任何相關證據釋明,亦難認有勝訴之望,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尚與上開訴訟救助要件有間,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依法未合,實難准許。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救字第13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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