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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訴字第10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張嘉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訴字第10號

原告
洪美娟
被告
陳國煬

      陳韋中

      陳文炯

      陳英海

      陳朱煌

      陳德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其主張遭被告侵占之土地範圍及參考系爭土地公告現值資料,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捌萬壹仟捌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捌拾壹元,於民國102 年11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2 年12月5 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嗣原告雖於102 年12月9 日向本院聲請本案訴訟救助,經本院於102 年12月17日以102 年度士救字第13號駁回聲請,且於103 年1 月27日確定,惟原告於上開裁定確定後,迄今仍逾期未補正,有本院士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訴字第10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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