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10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保固修繕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1067號原 告 黃鳳圓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聯碩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保固修繕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具明確之訴之聲明及請求之法律上依據。 二、提出後附證物之起訴狀及補正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