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1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11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華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康業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淳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0,85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