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110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110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大寬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華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康業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淳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0,85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