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23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233號
- 原告
- 采頤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雅筑
- 訴訟代理人
- 張雅嵐
- 被告
- 卓玉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關於本院向原告溢收之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法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三日向原告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三千元,應返還原告。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2,800元,因此,原告應繳納之訴訟費用為1,000元,惟原告於起訴時繳納訴訟費用4,000 元,有收據2 件附卷可佐,具見法院向原告溢收訴訟費用3,000 元,本院爰依前揭法律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