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233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鄭勤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233號

原告
采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筑
訴訟代理人
張雅嵐
被告
卓玉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關於本院向原告溢收之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法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三日向原告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三千元,應返還原告。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2,800元,因此,原告應繳納之訴訟費用為1,000元,惟原告於起訴時繳納訴訟費用4,000 元,有收據2 件附卷可佐,具見法院向原告溢收訴訟費用3,000 元,本院爰依前揭法律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 俊 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