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陳介源
- 法定代理人洪子傑
- 原告昌輝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26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昌輝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子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5,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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