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26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26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昌輝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子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5,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