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4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42號
- 原告
- 朝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正木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及成營造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55,000 元,應繳裁判費3,8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3,3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