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44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449號
- 原告
- 捷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洪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總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億壹仟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叁佰貳拾柒萬玖仟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44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總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億壹仟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叁佰貳拾柒萬玖仟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