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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44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449號

原告
捷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洪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總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億壹仟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叁佰貳拾柒萬玖仟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449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