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蔡文育
- 法定代理人戴洪清
- 原告大友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對被告國總建設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473號原 告 大友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洪清 原告對被告國總建設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確認本票偽造等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 億5 千萬元,應繳裁判費512 萬7,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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