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47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473號
- 原告
- 大友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洪清
原告對被告國總建設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確認本票偽造等
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 億5 千萬元,應繳裁判費512 萬7,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7 日內補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473號
原告對被告國總建設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確認本票偽造等
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 億5 千萬元,應繳裁判費512 萬7,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7 日內補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