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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65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657號

原告
弘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勝利
原告
徐振平即升源工程行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被告
隆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禪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弘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新臺幣陸佰陸拾伍萬壹仟壹佰捌拾肆元,及自附表一所示支票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徐振平即升源工程行新臺幣陸佰捌拾壹萬玖仟貳佰貳拾貳元,及自附表二所示支票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叁萬零陸佰貳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原告弘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於民國100 年3 月14日向被告承攬「中部國際機場第一期發展計畫第一階段工程─空側工程」;原告徐振平即升源工程行於101 年12月14日向被告承攬「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道面整建及助導航設施提升工程計畫先期WC滑行道等整修工程」,均按實作數量計算。原告依合約施作完成向被告請款,被告核算無誤後,簽交原告弘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6 紙;簽交原告徐振平即升源工程行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7 紙,以給付工程款。詎原告屆期提示支票,均遭退票,爰依票據法規定提起本訴。

㈡、原告聲明:①被告應給付原告弘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6,651,184 元,及自附表一所示支票之發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②被告應給付原告徐振平即升源工程行6,819,222 元,及自附表二所示支票之發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④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水電工程合約書、剛性道面舖築工程合約書各1 份、支票暨退票理由單13張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具狀為何聲明及陳述,自堪認原告之主張屬實。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背書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33 條、第144 條、第96條第1 項規定甚明。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弘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6,651,184 元,及自附表一所示支票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給付原告徐振平即升源工程行6,819,222 元,及自附表二所示支票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就原告勝訴部份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30,624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至原告敗訴部分,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票號      │發票日  │退票日即  │金額      │
│    │          │        │利息起算日│(新臺幣)│
├──┼─────┼────┼─────┼─────┤
│1   │NSA0000000│102.4.30│102.5.29  │ 2,665,819│
├──┼─────┼────┼─────┼─────┤
│2   │NSA0000000│102.4.30│102.5.29  │   494,755│
├──┼─────┼────┼─────┼─────┤
│3   │NSA0000000│102.5.31│102.7.25  │ 1,710,001│
├──┼─────┼────┼─────┼─────┤
│4   │NSA0000000│102.6.30│102.7.25  │ 1,567,501│
├──┼─────┼────┼─────┼─────┤
│5   │NSA0000000│102.6.20│102.7.25  │   169,333│
├──┼─────┼────┼─────┼─────┤
│6   │NSA0000000│102.6.15│102.7.25  │    43,775│
└──┴─────┴────┴─────┴─────┘
附表二:
┌──┬─────┬────┬─────┬─────┐
│編號│票號      │發票日  │退票日即  │金額      │
│    │          │        │利息起算日│(新臺幣)│
├──┼─────┼────┼─────┼─────┤
│1   │NSA0000000│102.4.20│102.4.29  │   125,882│
├──┼─────┼────┼─────┼─────┤
│2   │NSA0000000│102.4.30│102.5.15  │ 2,063,907│
├──┼─────┼────┼─────┼─────┤
│3   │NSA0000000│102.5.31│102.7.25  │   176,358│
├──┼─────┼────┼─────┼─────┤
│4   │NSA0000000│102.5.31│102.7.25  │   866,644│
├──┼─────┼────┼─────┼─────┤
│5   │NSA0000000│102.6.30│102.7.25  │ 1,398,690│
├──┼─────┼────┼─────┼─────┤
│6   │NSA0000000│102.7.20│102.7.25  │   123,834│
├──┼─────┼────┼─────┼─────┤
│7   │NSA0000000│102.7.31│102.7.31  │ 2,063,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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