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7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77號
- 原告
- 旭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新明
- 被告
- 鴻洺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揚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在台北市中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