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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9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
    李冠宜

  • 當事人
    謝禎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997號原   告 謝禎成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榮宗即永興水電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萬5,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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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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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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