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99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997號
- 原告
- 謝禎成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榮宗即永興水電行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6萬5,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