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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救字第1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蔡文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救字第11號

聲請人
陳揚旭
代理人
陳木律師
相對人
貫達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續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申請法律扶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業據提出上開法律扶助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影本各1 件以為釋明,並經本院調取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核無訛,因認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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