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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聲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
    蔡文育
  • 法定代理人
    戴洪清

  • 原告
    大友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聲字第41號聲 請 人 大友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洪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0 元:本件係因財產權聲請,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 款之規定,應徵收費用 5,000元,並由聲請人預納。如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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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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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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