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聲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聲字第41號聲 請 人 大友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洪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0 元:本件係因財產權聲請,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 款之規定,應徵收費用 5,000元,並由聲請人預納。如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