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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調字第108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蔡文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調字第108號

原告
大屯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鍾承友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被告即鍾承友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如送達處所不明,並請依法聲請公示送達,暨鍾承友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舊式手抄與最新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即鍾承友之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法 官 蔡文育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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