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調字第2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調字第20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楊和炳
- 相對人
- 即被告
- 言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朋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言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區○○街00號4 樓,被告王朋騰住所地亦在住新北市○○區○○街00號4 樓,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被告公司登記資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印各1 份在卷足憑(本院卷第22至23頁參照),又原告依據承攬契約對被告起訴請求給付34萬5303元及利息,承攬裝修之房屋係位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7 樓(本院卷第30頁原告陳述參照),亦非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吳維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