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調字第27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調字第275號
- 原告
- 宗贏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謨通
- 被告
- 銘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營業所設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1 ,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2 份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